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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6000元
发布日期:2024-08-25 21:06    点击次数:70
 

(原标题:东莞市大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6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大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烧结车间使用氮气、氢气,未设置氢气检测仪,使用液化石油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液化石油气管道使用软管敷设,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2、氨气房氨分解炉房电气设施不防爆,氢氮混合气、氩气、氮气管道无标识和流向标识,氨分解炉房未设置氨气检测仪,氨气管道法兰未静电接地;3、液化石油气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无事故通风系统;4、宿舍楼一楼设置有原料房(含试验、原料、清洗脱脂设备),清洗脱脂设备使用 D40 清洗溶剂。),被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处人民币 6000 元(6000元整)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烧结车间使用氮气、氢气,未设置氢气检测仪,使用液化石油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液化石油气管道使用软管敷设,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2、氨气房氨分解炉房电气设施不防爆,氢氮混合气、氩气、氮气管道无标识和流向标识,氨分解炉房未设置氨气检测仪,氨气管道法兰未静电接地;3、液化石油气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无事故通风系统;4、宿舍楼一楼设置有原料房(含试验、原料、清洗脱脂设备),清洗脱脂设备使用 D40 清洗溶剂。)。

东莞市大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处人民币 6000 元(6000元整)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大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TAWK05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莎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东城)应急罚〔2024〕1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烧结车间使用氮气、氢气,未设置氢气检测仪,使用液化石油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液化石油气管道使用软管敷设,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2、氨气房氨分解炉房电气设施不防爆,氢氮混合气、氩气、氮气管道无标识和流向标识,氨分解炉房未设置氨气检测仪,氨气管道法兰未静电接地;3、液化石油气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仪,无事故通风系统;4、宿舍楼一楼设置有原料房(含试验、原料、清洗脱脂设备),清洗脱脂设备使用D40清洗溶剂。)。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6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6处罚机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